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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银保监会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 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2020-03-30 来源: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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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3月30日电(记者张斯文)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中国银保监会对《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精简了审批流程,对非银机构进一步提出股权管理要求,有助于规范非银金融机构的运行,增强行业风险防范水平,提高监管效率。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随着非银机构的不断发展,部分许可规定需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监管实际。本次《办法》修订着力于进一步强化监管政策引领,合理划分监管事权,提升准入监管质效。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银机构股权管理,提升相关监管规则一致性;三是进一步完善非银机构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及高风险机构处置等相关规定,弥补监管实践中发现的制度短板。

  在简政放权方面,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取消部分许可事项,包括取消对非银机构股东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股权不足5%事项的审批等。二是简化部分审批流程,包括合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入股境内外法人金融机构的“准入”“准出”许可程序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监管简政放权有利于提高效率,促进行业更加规范。“简政放权,规则明晰,有助于非银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的规范和高效。”

  “另一方面,根据现有整体股权管理规范的方向,《办法》对相应内容进行修订,与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空间,也促进了非银金融机构中股权管理方面的规范,对发起人资质等有了更明确且严格的要求。”曾刚说,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和要求,将有效降低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

  在股权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参照《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非银机构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穿透监管,在股东禁止性情形、资本补充义务、公司章程内容要求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完善,同时增加了非银机构主要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

  对此,中航信托宏观策略总监吴照银认为,《办法》增加了非银机构主要股东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情形,主要是希望非银机构股东能战略投资,而非短期投机,炒作金融牌照。非银股东和金融企业通过战投方式达到产融结合,协同发展。

  针对适度提高非金融企业作为非银机构控股股东的持续盈利能力、权益性投资余额占比等财务指标的要求,吴照银认为,“《办法》要求非银机构股东自身要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和稳健的财务行为,旨在避免通过金融牌照盲目融资,损害金融企业的稳健经营,从而约束产融结合的金融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增加了股东入股非银机构家数的规定。结合监管实践,明确同一出资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其他企业作为主要股东入股非银机构的家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家,其中对同一类型非银机构控股不得超过1家或参股不得超过2家。

  “这主要是限制非银机构股东通过多张金融牌照互相交叉持股,放大金融杠杆,也限制了非银机构股东通过旗下金融企业实现自融,放大金融风险和投资风险。”吴照银说。

  专家预计,今年对行业的严监管态势将会继续。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继续督促引导非银机构持续深化改革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同时及时更新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等配套文件,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办事服务提供便利。